为赚取利润,汽车销售公司之间买卖车辆,再售卖给消费者的情形较为常见。但明图公司向之星公司销售车辆时,未如实告知所售车辆真实情况,导致之星公司被法院判决赔偿消费者损失。现今,之星公司向明图公司索赔,其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之星公司向明图公司购买一辆大众汽车,销售给邵某。后因案涉车辆存在销售记录,无法办理上户,人民法院认定之星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判决之星公司为邵某更换车辆,并赔偿损失20万元。判决生效后,之星公司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并认为系明图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其承担了相应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明图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在案涉车辆买卖时,明图公司已知之星公司购买后将向消费者出售,但未说明案涉车辆已有销售记录等信息,导致之星公司未向邵某告知相关信息而承担了赔偿责任。现之星公司要求明图公司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明图公司赔偿之星公司损失20万元。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自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于个人而言就是基本的道德规范;于社会而言,是维护社会和谐的纽带,是社会健康良性运行必要条件。在此,法官提示,从事市场交易,应严格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底线。若合同义务履行有瑕疵,造成了相应损失,将可能面临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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