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销商库存融资业务通常应用于乘用车领域,是指经销商向核心主机厂采购品牌汽车时,商业银行委托第三方监管机构对经销商采购的车辆进行监管,按汽车采购总价款的一定比例为汽车经销商提供短期融资。此模式下,经销商按照约定比例缴存保证金或匹配自有资金后,利用商业银行授信向核心主机厂或主机厂的销售机构定向采购车辆,并以车辆质押或抵押,车辆及对应单证(国产车为“汽车合格证”,为“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下统称“单证”)、随车钥匙等由商业银行认可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实施驻场监管,或进行不定期巡库检查。
该业务根据是否能绑定核心厂家可分为两方模式及三方模式。两方模式指商业银行给予经销商存货融资授信,作为核心企业,整车厂不承担相应责任;三方模式指商业银行给予经销商存货融资授信,同时绑定核心企业整车厂承担相应责任(如调剂销售责任、见车/见证回购责任等)。
(2)核心主机厂、经销商与商业银行签署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如核心主机厂需提供调剂销售责任等)和操作要求等;第三方监管机构、经销商与商业银行签署监管协议;经销商与商业银行签署授信相关协议。
4.视主机厂与银行系统对接情况或提供数据情况设定收押要求,如要求银行融资发放后n个自然日内(或从整车厂发车日期计算n个自然日内或从经销商收车日期计算n个自然日内),应融资项下的车辆实物、合格证(指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进口货物证明书»的车辆)及车钥匙须送到商业银行指定的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5.经销商每售出一辆车均需向银行回填对应金额的保证金,用于赎回车辆,银行在确认收到相应款项后发送放车指令给第三方监管机构。
6.若经销商在单笔借据到期时无力足额偿还银行融资,则核心主机厂应承担相应责任(如调剂销售责任等)。
我们通常所说的汽车经销商存货融资授信模式实质为预付款转存货质押融资。正常情况下,商业银行资金直接支付至整车厂账户后,整车厂才开始安排生产和物流发货,直至车辆、车钥匙及合格证运抵经销商后才成为可被质押监管的存货。由此可见,在车辆运抵经销商之前,商业银行对经销商的授信为悬空状态下的预付款融资,在车辆入库并收押监管后才可变成真正意义上的存货融资,融资项下车辆信息流节点并不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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